若债务责任人处于失踪状态,且无法通过直接送达令状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联系到其本人时,应采取公告送达的办法进行通知。
也就是说,在确认债务责任人的去向不明,或者已尝试过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所有可能的送达途径而仍无法成功送达到债务责任人手中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用公告的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
公告应在事先选定好的媒体平台上进行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满三十天后,即可被视为已经送达给债务责任人。
在相关案件的档案材料中,必须详细记录公告送达的具体原因以及整个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债务人失踪就是失信吗
债务人的失踪行为本身与信用缺失并非直接等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有关各方未能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其履行程度达不到约定标准时,均须为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债务人下落不明,那么其是否能够切实履行到期债务便无法得到明确答案,然而这一状况尚需经过法律程序来确认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的违约,以及其所应负担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详细列举了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各种情况,但并未直接涉及到债务人失踪的特殊情况。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倘若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能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例如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申请,以期依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因此,尽管债务人的失踪行为有可能对其履行债务的能力产生影响,但要判定其是否构成信用缺失还需结合具体情境及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分析。在缺乏更多相关信息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轻易地将债务人的失踪视为信用缺失的表现。作为债权人,您应该采取合法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债务责任人处于失踪状态,且无法通过直接送达令状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联系到其本人时,应采取公告送达的办法进行通知。
也就是说,在确认债务责任人的去向不明,或者已尝试过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所有可能的送达途径而仍无法成功送达到债务责任人手中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用公告的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
公告应在事先选定好的媒体平台上进行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满三十天后,即可被视为已经送达给债务责任人。
在相关案件的档案材料中,必须详细记录公告送达的具体原因以及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