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未达20%,不扣分,罚款50元至200元。
2、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罚款200元。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6分。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元。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机动车超速百分之二十怎么处罚
针对超速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进行告诫或者处以二十元至两百元不等的罚款处罚,且驾驶员同时面临被扣除6分的风险。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倘若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等特殊道路上驾驭中型以上的载客载货汽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一旦其行车速度超出规定标准而又未能达到20%的范围内,则会立即受到一次性扣除6分之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1、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未达20%,不扣分,罚款50元至200元。
2、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罚款200元。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6分。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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