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审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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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变更股东,肯定是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审计,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约定,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要求。不过,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需要审计。如果是个人公司,无需审计,按双方协商的价格执行。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太低,税务机关会介入审查。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审计吗

一、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审计吗

变更股东,肯定是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审计,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约定,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要求。

不过,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需要审计。

如果是个人公司,无需审计,按双方协商的价格执行。

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太低,税务机关会介入审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权转让,持股人不到场可以吗?

诚然,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之变更并非强制要求股东亲自出席相关程序,然而股东亦有权提早授权他人代为办理;譬如说,若您选择委派他人代为完成此项工作,请务必先行至公证书机构办理相应委托证明书。又倘若贵司拥有多位股东,则可直接委派贵公司某一股东代理执行相关事务,届时由各股东共同协作完成变更手续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变更股东,肯定是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审计,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约定,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要求。

不过,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需要审计。

如果是个人公司,无需审计,按双方协商的价格执行。

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太低,税务机关会介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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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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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文意得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股本的净资产应当是评估价值(个人理解为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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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述备忘录已被废止,但根据个人理解,上述备忘录仍在IPO审核中,作为审核人员掌握的标准。显然,若按照备忘录第三款第1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应为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有明显的冲突。
实务中,为解决上述矛盾,公司往往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取得其同意后,对净资产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但验资报告中的折股依据仍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本人对改制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但对法律的严肃性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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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中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而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评估后净资产价值计量。但本人对该做法还存在疑问:既然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个人理解为这种改制,只是公司组织形式、名称发生的变更,并无实质性的改变,而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令人费解。既然法律、法规使然,那么,会计准则是否可以明确,毕竟这种行为属于会计准则规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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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财产转让原值的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转让人满足相关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原值 股权原值实际上就是股票的货币价值。就是投资人投资到企业的股本金,在企业会计核算就是实收资本。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确定 主要依据于《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一般方法: 1、以现金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二)特殊情形处理 1、个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财产原值是指《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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