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
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遵循非法集资必须符合的三大要素——非法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其详细的论述如下:
第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合法许可,抑或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这就是所谓的“非法性”;
第二,承诺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此乃“利诱性”的体现;
最后,面向众多而非特指的投资群体进行资金募集,这便是“社会性”的表现。非法集资,即是指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从而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非法集资并非一项独立的罪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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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