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组织。
目前,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场所有两家,即1990年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场外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公司股份可以无偿转让给别人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东是享有股权自由交易的权利,他们有权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所有或部分股权。而当股东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士时,必须得到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的同意,并且同时需要得到其他董事会成员的默示许可,即放弃潜在的优先购买权,这样才能进行股权的变更手续和档案的更新,并没有明确限制股权转让的金额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组织。
目前,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场所有两家,即1990年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场外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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