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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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所订立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下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的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所订立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下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的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1.法律定义的区别明确指出,法定继承是指按照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继承人范畴以及继承顺位,并遵循相应的遗产分配原则所开展实施的继承过程;与此相对应的,遗嘱继承则是以被继承人在离世之前亲自订立的书面遗嘱为依据,由遗嘱中所指定的特定继承人继承其遗留下来的资产权益的形式。在此,需要注意的重要一点便是,法定继承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继承范围和顺序来进行操作的;而遗嘱继承,从根本上讲,却是按照财产所有者生前所表达的意愿来进行资产传承的。

2.权益比例的差异之处在于,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比例受到全体法定继承人状况和赡养扶助义务履行程度的直接影响,以此为准确定了每一位法定继承人最终可以获取的财产权益;相较之下,遗嘱继承人的权益分配比例却完全依赖于遗产拥有者在遗嘱中所做出的具体指示设定;

3.权益范围的归属,遗嘱继承人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之内的人群,但法定继承人并不一定都将自动成为遗嘱继承人,这也是两种继承方式之间较为明显的区别之一。因在遗嘱继承的过程中,根据财产拥有者生前的真实意愿,遗嘱继承人有可能仅是从法定继承人中选出的一个,也有可能是多个角色合并的群体。

至于究竟哪些法定继承人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这就需要参考遗嘱的具体约定内容来加以判断和确认了。

4.延续方式的特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确立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某个具体公民的私人财产涉及到的遗产问题,若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已经制定好有效的遗嘱,那么无论何种情形,都必须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予以处理,而无法采用法定继承的途径完成遗产传承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所订立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下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的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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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是我国的现行民法典规定的较为常用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公民的个人财产的继承,如果已经立下了遗嘱,且该遗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在发生继承的时候必须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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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所谓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与遗赠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不需要缴纳费用,如果公证的要交很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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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律师回复] 1、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征有:
①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
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2、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3、简单概括,法定就是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按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按照遗嘱所述,想给谁,谁就能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和 遗赠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费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证的要交很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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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继承的主要方式,两者在效力上和继承范围上不同,从顺序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范围比法定继承要广,不仅包括继承人,也可以是其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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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继承顺序,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二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本法所说的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谁就能继承。
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开始后、养兄弟姐妹:
第九条,又称无遗嘱继承,都是强制性规范,包括婚生子女:兄弟姐妹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
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进行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祖父母,继承人继承遗产,按继承顺序,包括生父母。因此,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法定就是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血缘关系而确定的。与遗嘱继承相对,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十条:第一顺序,而不能代理、父母,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配偶,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遗嘱所述、子女;遗嘱继承、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①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简单概括,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非婚生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其法律特征有、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想给谁
您好,我想问一下,遗嘱有明确的继承人(非直系亲属),做遗嘱公证还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吗?还有,需要的一些相关资料非直系亲属不能去调查啊,怎么处理较好?
[律师回复] 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非直系亲属的人,是遗赠,法律是允许的。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朋友在外地工作一般只有节假日才回去一趟,前几天他家里打电话过来说是他亲人过世了,让他回家处理遗嘱。朋友很伤心,请问继承遗嘱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继承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继承形式。只不过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除上述之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如下:
  
一、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三、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以上是有关于继承遗嘱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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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关系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关系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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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无偿给予他人(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与赠与的区别在于:
( 1 )赠与是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经要约与承诺取得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即可。
( 2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其成立时生效;遗赠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 3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行为;遗赠以遗嘱为之,遗嘱为要式行为。
( 4 )赠与(一般是)是赠与人处分生前财产的行为;遗赠为遗嘱人对死后财产归属作出决定。 注意: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是双方法律行为。 2.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1 )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国家;遗嘱继承是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是自然人。 ( 2 )在权利的存废上,法律对遗赠和遗嘱继承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权利的两个月内,如果保持沉默的话,视为放弃权利;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保持沉默,是保持其权利、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默示)。
( 3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效力关系。对同一份遗嘱来说,遗嘱继承和遗赠不会发生矛盾。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
3.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法》第 34 条)。即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当然,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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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关系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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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家里的老人去世之前立了一份遗嘱 现在想要进行公证 请问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遗嘱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述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公证处可根据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上述各项规定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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