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长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首先,他将代表董事会,主持和引导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监督并确保每项议案都能得到妥善执行;
其次,他需要引领全体成员有效地讨论并最终做出公司未来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及短期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计划;
再次,他还需组织并参与决策公司每年的经营目标和盈利水平;
第四,他要组织并参与决策公司每年的财务预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最后,他还要组织并参与决策公司增资或减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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