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复议的几率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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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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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几率是不大的。目前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相对提高,程序、要求、取证等工作也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作出也相对严谨和准确,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局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将会很低。
事故认定书复议的几率

一、事故认定书复议的几率

一般来说几率是不大的。

目前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相对提高,程序、要求、取证等工作也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作出也相对严谨和准确,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局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将会很低。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私了技巧有哪些

1.调解意向的提出与倡议。

2.关于调解的时间及地点选择问题:通常情况下,相对于加害方而言,愈早启动调解程序则益处颇多,然而若过早地提出调解要求,往往难以得到受害方的积极回应。

同时,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调解地点应避免选择至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家中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场所进行,因为在此类特定环境中实施的调解活动将缺乏平衡和谐的商讨余地和有序的谈判条件。

3.明确谈判小组的成员构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一般来说几率是不大的。

目前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相对提高,程序、要求、取证等工作也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作出也相对严谨和准确,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局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将会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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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几率是不大的。目前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相对提高,程序、要求、取证等工作也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作出也相对严谨和准确,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局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将会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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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进行复议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闫某某,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院,身份证号:4104821553。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李律师
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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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成功率高吗?
不怎么高的,一般来说只有15%的可能性可以复议成功。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双方应该在15天之内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如果过了15天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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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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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胜诉几率大吗
若熟知法律法规,单次行政处罚申诉成功几率大,因行政机关在执行中常存在证据和程序问题。但如违反规定,即便申诉成功,行政机关仍可重启调查并再次处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等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向复议机关申请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宜性的制度,复议机关将全面审查后给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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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在农村的老家有一块土地,已经很久都没有种了,现在在厂里打工呢,回家的时候却发现土地被人非法占领了,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书写的呢
[律师回复] 被申请人:定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某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
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6日,作为重大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人在定州市某城区开发建设某综合商业体项目的有关信息。201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于2015年4月20日为第三人的某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但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其做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不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规定,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
一、2013年第三人就开始拆除原地面附着物,2014年中开始打桩、挖槽、昼夜施工修建某广场。其用地面积22398平方米、总规划设计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距申请人居住的某楼只有20.5米。截止2015年8月底,其地下两层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已基本建成,严重侵害了公众环境和利益,严重违法,不可以为发生2年之久的非法建设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处土地性质类别原为居民生活用地,第三人也是这样规划设计的某居民小区,更是这样向公众宣传、承诺的,现在为了牟取最大商业利益而改变原规划的用地性质,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是不能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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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如何提复议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如何提复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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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成功几率大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只要是合情合理,且有新的确凿证据情况下,复议几率是大的。不管什么案件进行复议,都是要靠证据来判定的。交通事故的复核申请,需要在法定的时间期限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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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不能复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第三,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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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申请复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第三,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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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成功率一般都比较低,不过还是要案件具体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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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才涉及是否交罚款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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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成功几率大吗
交通事故复核成功案例也是有很多的,但必须是合情合理合法,且有着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复议才有意义。责任判定错了复议是必然,责任若没判错复议也是枉然,白的终究是白的,黑的怎么洗也不会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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