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找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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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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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1、对事故直接负责的驾驶员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2、驾驶员并非车主,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由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5、如果机动车已转卖但是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找谁

一、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找谁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3、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5、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私了技巧有哪些

1.调解意向的提出与倡议。

2.关于调解的时间及地点选择问题:通常情况下,相对于加害方而言,愈早启动调解程序则益处颇多,然而若过早地提出调解要求,往往难以得到受害方的积极回应。

同时,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调解地点应避免选择至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家中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场所进行,因为在此类特定环境中实施的调解活动将缺乏平衡和谐的商讨余地和有序的谈判条件。

3.明确谈判小组的成员构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3、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5、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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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找谁
事故认定书发布后,应咨询相关责任方以寻求赔偿。 若司机即车主,由其个人赔偿;若司机非车主且在处理个人事务时发生事故,司机需赔偿,无力赔偿时,车主需先行支付。 车主为责任方时,需在认定书发布后三个月内赔付。 先由交强险承担,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仍有缺口由车主承担。 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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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我不知道该找谁协商。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啦我该找谁协商?
[律师回复] 通过协商来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不知道具体的赔偿数额,很可能在协商中吃亏,获得较低的赔偿额度,此时就需要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怎么赔:
交通事故中,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赔偿:
1、如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那么: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如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那么:
(1)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3)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4)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对于交通事故中如何赔偿的问题,往往会牵涉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的损失等情况,如若当事人是希望协商来处理的话,涉及赔偿数额较大或者交通事故较为严重的,最好可以事前找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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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找谁索赔
在确定了事故的责任后,具体的索赔事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对方全责,那么你可以向对方以及他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如果是部分责任,你可以按照责任比例来要求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赔偿或者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你可以通过合法的协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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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后找谁报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工作中如果受伤,用人单位又购买了工伤保险,员工在进行了工伤认定后,就会进入报销费用的阶段,而报销工伤的医疗费用除了有一定的流程标准和资料的完整性要求,由谁负责费用承担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了解清楚了,员工才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结此事,那么工伤认定后找谁报销费用呢工伤认定后报销: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康复、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非法用工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其他情形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认定后找谁报销是会根据费用的所属性质不一样而不同的,医疗费用主要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而员工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则是该员工的所在单位按照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来进行一定比例的支付的,所以在进行工伤费用报销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自己所报的什么费用,才好对症下药,找到对应的费用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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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下来了找谁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要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决定。要是对责任认定没意见,而且涉及赔偿,那就可以跟对方协商和解,把事情妥善处理了。要是觉得对方保险公司赔的不够,或者干脆就没保险,那也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赔。总之,一定要及时行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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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二、遗嘱见证人的概念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
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是客观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 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四、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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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下来谁找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联系保险公司索赔。要是对方全责,就可以让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方得报告事故情况,方便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双方都要赶快提供事故信息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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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死亡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左右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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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下来赔偿找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赔偿责任依据实际情况和判定结果来定。如果对方全责,你可以向对方本人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交强险赔偿,不够的部分商业险补充,要是还有不足,就由对方个人承担。要是双方都有责任,那就按照各自的责任区间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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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私了给谁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是否可以私了也是需要看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共识,对于交警的认定书赔偿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上法庭解决或者需要交警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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