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有哪些义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员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以充分依据事实和符合法律规定为基础,向法庭提供足以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轻微或是可以减轻、免于刑事责任的相关资料与观点。
此外,他们的任务还包括: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但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事实真相、销毁或篡改重要证据及串通违规提供证词,亦不得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促使证人更改已有的证词或做出虚假证词,从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运行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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