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针对小型汽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针对货运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超载计分处罚凡是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车辆均算是超员超载,将按照新交规进行处罚。
新交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1)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二、私家车人员超载处罚标准是什么
私家车辆超载的处罚方式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因为根据超员情况的轻重不等,相应的处罚标准亦会产生差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具体罚则如下所述:
1.若搭载乘员超过额定核定数量超出百分之百,将被扣除12分;
2.若超出百分之五十但不达百分之百,则将被扣除6分;
3.若超出百分之二十却未达百分之五十,则需接受扣除3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针对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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