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著作权定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侵犯著作权怎么判缓刑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详尽规定,决定是否应宣告缓刑,必须满足并具备以下四个重要条件要素:
首先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其次是犯罪者呈现出真诚的忏悔之意表示出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省与认识,再次是明确行为人在未来再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低且没有明显的加大风险的预兆,最后是设定缓刑判决不会对其所在的社区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危害。
另外,当犯罪分子系在原有罪行之上又被判处附加刑时,此类附加刑罚亦须依法进行严肃执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可能引发刑事立案追诉,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发行他们的著作,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散播他们的作品等等。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范畴以及如何界定罪名,需要紧密结合案件的实际复杂状况以及相关律法法规予以确切判定。若侵犯著作权的不当行为已然达到刑事判罚的严格标准,且同时满足了上述提及的缓刑条件,从理论角度来看,是有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然而,最终是否应当宣告缓刑,还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细节情况进行全面权衡,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结果、认罪态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倘若法院认定被告人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或者宣告缓刑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即便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也有可能无法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总而言之,关于侵犯著作权能否被判缓刑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个体特性,同时还要看是否满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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