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官司法官调解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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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当天依法立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下午便约双方前来协商,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当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抚养权官司法官调解程序

一、抚养权官司法官调解程序

法院当天依法立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下午便约双方前来协商,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当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权官司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在涉及离婚抚养权诉讼案件中,若以当庭宣判方式作出的裁判,依据相关法规,人民法院应于宣判之后十日之内将判决书送达予当事人。若是定期宣判的情况,则应于宣判后第一时间内将判决书交付被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还是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理,地域法院都应严格遵守期限要求。

具体来说,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不应超过三个月;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周期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所述仅作为信息来源供参考之用,如您对其具体内容存在疑问或需了解更多有关详情,请您查看相关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院当天依法立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下午便约双方前来协商,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当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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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在特别程序中调解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中可以进行调解吗 特别程序中不可以进行调解 一、调解 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二、特征 1、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 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2、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不适用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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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开庭调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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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调解离婚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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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权程序调解是怎样的
法官以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为大方向,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考虑到孩子的前途,不断激发双方当事人的爱儿之情。被告看到自己的现状,又加上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法官当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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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调解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关于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调解后记录。 关于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和仲裁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近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社区,可选择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可选择本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互相不认识,可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当事人认为纠纷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属于群体性的民间纠纷,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还可以申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单独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人民调解法不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人负责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不需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特定的人提出,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何人提出都是可以的。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必要时人民调解员可以立即对纠纷进行调解,事后再向委员会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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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怎么把程序调解成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
(四)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
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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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的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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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离婚了,孩子判给他了,但是现在我觉得他带不好孩子,所以想更变抚养权,请问一下变更抚养权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调解离婚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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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官司的调解是必经程序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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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中可以进行调解吗 特别程序中不可以进行调解 一、调解 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二、特征 1、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 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2、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不适用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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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1、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提起离婚诉讼时,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在45天内会通知能否成功立案。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
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3、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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