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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监护人法律规定
残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残疾人监护人更改要什么手续
对于持有残疾证件的人士而言,其监护人资格的变更优先级依次序为: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其他亲近之人、日常往来频繁的亲戚朋友以及残疾人所在的工作或居住场所所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庄村民自治机构乃至当地民政部门。相关方需向负责核发该残疾证件的民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如若在变更过程中出现异议,可选择上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并直接确定监护权归属。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残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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