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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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就可以立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数额犯,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甘肃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一、甘肃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就可以立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数额犯,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

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甘肃省抢夺罪追诉标准有哪些

对于抢劫公共或私人财物而言,其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未达到3000元者,被视为数额较大。所谓“抢夺”犯罪,乃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趁着当事人疏忽大意或毫无防备之际,实施公开掠夺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属于数额犯范畴,即必须具备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一必要条件方能构成该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就可以立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数额犯,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

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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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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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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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罪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未察觉的较大数额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法定标准,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及罚金;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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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抢劫罪抢夺罪不同是如何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甘肃抢劫罪抢夺罪不同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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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牌输了钱就去抢劫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甘肃省抢劫罪办法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你咨询的甘肃省抢劫罪办法的问题,律师告诉你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1]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甘肃省通渭县户口迁入甘肃省临沧县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到甘肃省通渭县,需要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甘肃省通渭县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河北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再回到甘肃省通渭县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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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盗窃案立案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盗窃案的数额立案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即可立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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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甘肃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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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两参人员补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甘肃省房产税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一、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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