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认罪还送法院吗
不送。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不用将案件移送至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认罪,开庭怎么办
如果案件涉及到的被告拒绝认罪,那么检察院是否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取决于庭审过程中的情势变化以及证据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不认罪态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自其被捕之日起,被告人便持坚决否认罪行之立场;
其次,被告人开始时可能向警方交代过自己的罪状,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却改变了自己的供述,不再愿意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个被告人之间对于犯罪分工与合作的具体细节互相推卸责任,均不愿承担主要的罪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不送。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不用将案件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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