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最少判几个月
1、关于缓刑的考察期限期限,根据不同违法情节,其最短期限可达两个月。具体而言,对于被判定拘役的被告人来说,缓刑考验期限以原判决刑期之上增加一年作为起点,但不得低于两个自然月;而对于被判定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缓刑考验期限则以原判决刑期之上增加五年作为起点,同样也必须大于或等于一年。
2、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时间,这应当自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值得一提的是,判决确定之日实际上就是指判决的法律效力得以产生的那一天。
3、缓刑主要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处于中期阶段,此时若某一罪犯已被判处缓刑,不准许再执行缓刑),而对于中期和长周期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累犯、犯罪团体首脑等特定人群则排除在适用缓刑范围之外,此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刑种通常被称为“死缓”,执行方式为收监服刑,在此需特别加以区别。
《刑法》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二、缓刑最少判多久
而被宣告缓刑的惩罚,及缓刑执行的范围限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人,即缓刑理论上只能执行最长三年的监禁。
其次,只有对那些被判处拘役或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缓刑制度。
即实际执行的刑期最短也要从一个完整的月份开始,最多可持续叁年。
第三点,对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设定在原先判刑期限之上并达到一年以下,但是不允许少于两个月;
对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设定在原先判刑期限之上并达到五年以下,同样不能少于一年。
这些缓刑考验期限从法院正式宣布判决之日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1、关于缓刑的考察期限期限,根据不同违法情节,其最短期限可达两个月。具体而言,对于被判定拘役的被告人来说,缓刑考验期限以原判决刑期之上增加一年作为起点,但不得低于两个自然月;而对于被判定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缓刑考验期限则以原判决刑期之上增加五年作为起点,同样也必须大于或等于一年。
2、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时间,这应当自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值得一提的是,判决确定之日实际上就是指判决的法律效力得以产生的那一天。
3、缓刑主要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处于中期阶段,此时若某一罪犯已被判处缓刑,不准许再执行缓刑),而对于中期和长周期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累犯、犯罪团体首脑等特定人群则排除在适用缓刑范围之外,此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刑种通常被称为“死缓”,执行方式为收监服刑,在此需特别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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