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债权人受偿顺序是什么
关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遵循以下规定:首要考虑因素应属已设定担保的债权;若未设定担保但负担较为沉重的债权,也可在其次得到处理;而当债权附带设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便有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设有该担保权益之财产生效途径实现其受偿需求。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一般债权人受偿顺序是什么
若债务人的实际支付无法满足清偿与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背负的数笔同类债务的总额时,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将到期的债务予以满足;
当多项债务都处于到期状态时,优先选择抵充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小的那部分债务;
在担保数额相等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抵充债务压力较大的那部分债务;
若各个债务负担大致相当,则应当依照债务到期的先后次序进行抵充;
若到期日相同的情况出现,则需按照比例进行抵充。
然而,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有明确约定关于债务清偿或债务抵充顺序的事宜,则应遵循双方协商之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关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遵循以下规定:首要考虑因素应属已设定担保的债权;若未设定担保但负担较为沉重的债权,也可在其次得到处理;而当债权附带设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便有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设有该担保权益之财产生效途径实现其受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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