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和控股合并有什么区别
首先,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以及控股合并在法律上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公司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是指,在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之后,公司将会设立一个全新的实体,而原来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都将消亡。吸收合并则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最终融合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每一家集团并不会消失,只会形成一个更大更强大的公司。
至于控股合并呢,其基本特征就是有一家企业购得或获得了另一家企业一定数量有投票权的股份,且这些股份足以使得其对被合并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掌握其财务和经营政策。
其次,经过对控股合并的理解我们会发现,尽管这种合并形式不会导致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消失,但是它们仍然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
然而,诸如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样的形式,允许仅存在一个法人实体,其他的原有公司都会消失。这也是三者实现方式之间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最后,吸收合并可以划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其中最普遍的情况有三类,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角,并且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同时原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随之结束;如果上市公司成为吸收合并的主角,那么原先的集团公司就会被终止,而上市公司则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继续存在;最后一种情况是针对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吸收合并。总的说来,控股合并只有唯一的一个表现形式,那就是企业获取到其他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或者进行股票交换,以达到对另一个实体进行掌控的目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企业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所讨论的“企业合并”又被称为“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数个企业经过共同协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将其拥有的财产及其他负债资产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全新的企业的整个过程。
在众多的企业合并中,控股合并这种方式值得我们格外注意。
它是指一个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认购另一家企业所发行的有投票决策权的股份,从而使其能够实际掌控被合并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方针决策。
如此完成的合并过程并不减少原有的公司的法人身份。
首先,企业合并具有的特点包括:
它是由两家甚至更多的公司组合形成的一个全新企业;
而对于控股合并,则表现在一个企业通过购买他人股权,从而实现对其财务和运营方针的实质性控制。
其次,从是否保留原有法人身份这个视角来看,控股合并使得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都得以保留其原始的法人地位;
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吸收合并,那么最后仅剩下其中一家公司仍然保持着法人地位。
再次,如果我们从合并的形式这一角度观察,就能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
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首先,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以及控股合并在法律上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公司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是指,在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之后,公司将会设立一个全新的实体,而原来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都将消亡。吸收合并则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最终融合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每一家集团并不会消失,只会形成一个更大更强大的公司。
至于控股合并呢,其基本特征就是有一家企业购得或获得了另一家企业一定数量有投票权的股份,且这些股份足以使得其对被合并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掌握其财务和经营政策。
其次,经过对控股合并的理解我们会发现,尽管这种合并形式不会导致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消失,但是它们仍然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
然而,诸如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样的形式,允许仅存在一个法人实体,其他的原有公司都会消失。这也是三者实现方式之间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最后,吸收合并可以划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其中最普遍的情况有三类,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角,并且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同时原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随之结束;如果上市公司成为吸收合并的主角,那么原先的集团公司就会被终止,而上市公司则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继续存在;最后一种情况是针对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吸收合并。总的说来,控股合并只有唯一的一个表现形式,那就是企业获取到其他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或者进行股票交换,以达到对另一个实体进行掌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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