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如何打赢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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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医疗事故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需按法律要求向相应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及副本,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须为案件直接利益方,被告身份明确且属法院管辖。遵循此程序,确保诉讼公正高效。
医疗事故如何打赢官司

一、医疗事故如何打赢官司

就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诉讼程序时,涉案各方当事人务必依照法律规定向对应的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和相应的起诉状副本,同时还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作为佐证。在该过程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实际利益方,并且被告身份应被确定无疑且应当属于法院的审理权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医疗事故如何缴纳鉴定费

1.如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应由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之精神予以预付。

2.当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接手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时,此费用由提交医疗事故争议负责的当事人先行垫付。

3.假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得到医疗机构关于严重医疗过失行为的详细报告之后,认为有必要将事情移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鉴定费用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对于司法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言,鉴定费用将由对此案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全额支付。

5.在完成鉴定活动并取得鉴定结果之后,依据鉴定结果所作出的决定中关于费用问题,将会由医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按照流程公正合理地加以裁定。

6.最后,医学会财务部门会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规定,为此次鉴定活动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向相关方出具明确的费用收据以示证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就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诉讼程序时,涉案各方当事人务必依照法律规定向对应的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和相应的起诉状副本,同时还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作为佐证。在该过程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实际利益方,并且被告身份应被确定无疑且应当属于法院的审理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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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法院的选择:避开当地法院管辖。2、案由的选择: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3、争取避开医疗鉴定:挑病历的毛病。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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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亲戚前天突然严重的头晕耳鸣,我们一起送去医院检查,那家医院以前发生过医疗事故,我们担心出问题,想提前了解下如果出现医疗问题如何打赢医疗官司。
[律师回复] 第
一、要求律师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或者有专业的医疗专家做顾问,律师能运用医学、法学知识全面解读案件。
法官不懂医学,医鉴专家不懂法律,这就要求律师能在医疗专家鉴定会和庭审中运用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行为,论证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或过错,让鉴定专家和法官清楚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什么?只要医鉴专家或法官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难逃其责,就要承担其赔偿责任。

二、认真仔细地研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证明价值和证明权威,它是医疗机构客观状态的体现。通过认真仔细地研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做出有利于患方的明智的选择。 首先,是正确选择案由。对于医疗纠纷案件,选择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律师可以通过认真仔细研读病历资料,正确选择案由,最大限度地保护患方的利益。

三、用足鉴定程序权利。
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进入鉴定程序后,对鉴定专家的选择要慎重。代理患方选择鉴定专家应该根据个案不同,通过研读病历资料,认真选择。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都要认真对待。

四、从不利的医疗鉴定中寻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不能进行重新法医鉴定,就要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在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不足”、“缺陷”等用语,法官会把这些用语理解成法律上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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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官司可以打赢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打医疗事故官司 医疗事故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案件之一。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医院医生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常给就医的病人造成损害。病人一旦碰到不负责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病弱的身体更是雪上加霜,有的造成身体残疾终生痛苦不堪,有的甚至致病人死亡令患者家属悲痛欲绝。 一、病人一旦遇到医疗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医院争吵,这没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请注意,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的核心证据。即使的确造成医疗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许多证人,如果医院最后拿出来的病历资料是没有差错的,那么,患者方一般都将会败诉。其原因我们在下面将接着叙述。总之,必须尽快封存病历,尤其是小医院,晚一天封存病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可能就很难说了。但又不得不采信病历资料,毕竟病历资料是记述病情及医疗情况的最权威的和理所当然的材料,除非有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已被篡改。当然大医院,如省级以上的医院篡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封存病历资料是碰到医疗事故案件后最重要的事。如果医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属办不来,最好请个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病历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个接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医院私自开封篡改。病历封存后仍然归医院保管。病人方当场还要找医院出具病历封存证明,最好加盖公章。如果医院还蛮横地拒绝封存,那么就马上提请医院的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局或卫生局厅)去封存。 病历封存前最好医院和病人方各复印一份(病人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医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还要继续为病人治疗,需要继续参考原来的病历记录。而患者复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医疗纠纷层出不穷,那么在这过程中如何打赢医疗官司呢?
[律师回复] 打官司是一项涉及很多法律经验也技巧的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律师的指导和亲自参与往往是一塌糊涂,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医疗纠纷,更是如此。那么如何打赢医疗官司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2、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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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怎么打才能赢?
想打赢医疗官司应该准备好足够证据、资金及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并且聘请有水平的律师。想要打好一场医疗官司首先要认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认定部门和医院一个系统,最好做司法鉴定,确定下来了再做打官司的决定。不然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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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打官司,怎么才能打赢?最近陷入一个医疗官司中,每天焦头烂额,太难处理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医疗官司难打,但是医疗打官司也并非难事。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2、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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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最近遇到了医疗事故的问题,现在需要打医疗官司,我想帮我姐姐咨询下如何打赢医疗官司呢?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出现后,解决的办法有协商和解,协商不好的话就会涉及医疗纠纷的诉讼。那么,在进行医疗纠纷诉讼中,怎么才能顺利的进行诉讼?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正确维护?本文就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作相关介绍。
一、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三、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四、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某乡卫生院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直接影响了原告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二审改判支持了受害人的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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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打官司了,是关于医疗的,所以关于如何打赢医疗官司这个问题的解答,哪位知道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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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那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这样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几百万、上千万,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关系密切,这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但是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的,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有时法院管辖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笔者进入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接到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子。患者骨折后在铅山县当地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医院,笔者结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立案,避开当地法院管辖。原告从内心是感激手术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告诉他,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原告接受笔者的建议,当地医院接到诉讼文本后,没有了地方保护,于是表示愿意与原告和解。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了上海多家全国知名医院的法律顾问,经常到外地出庭,原因就是为了避开上海法院的管辖,这从诉讼策略上是成功的。笔者前段时间,接到上海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长征医院找专家看,专家说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问笔者怎么办。笔者建议其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就大了。这就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虑如何打赢医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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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朋友因为种种原因,深陷医疗官司,他对这方面又不是很了解,也不是很清楚,想询问一下关于怎样打医疗官司会赢?
[律师回复] 3、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患者的心目中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一般都反对进行医学会医疗鉴定。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躲开医学会鉴定应该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明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因此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告罄,该复印已经复印,该封存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工作人员接受不能进行鉴定的观点。这样的工作是有一定难度的,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什么的,法官、医学会就会一定不鉴定。现在有了上一个是否实质性修改的概念。曾经有经过文检司法鉴定说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作为代理人的工作就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笔者在方面做过许多经典案子,早在医疗处理条例出台之处就从这个角度出发办案,当时情况是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家属咨询了很多医师、律师,均认为是死案,笔者接案后,反复、仔细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目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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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医院打官司能打赢吗?
给医院打官司能打赢,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了。当然了,如果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时候是需要搜集证据,并且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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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在做手术的时候偶由于医生的疏忽导致他伤口发炎,但是医院拒绝赔偿,我们就想告他们,请问如何打赢医疗官司?
[律师回复] 如何打赢医疗官司,根据我多年的律师经验,我的回答是: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2、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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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医疗官司,打医疗官司应注意什么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找专业医生咨询,从医学上了解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瑕疵,如有,再带着相关病例等材料找到专业医疗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知道医方的过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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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是一个医生,最近有一场官司要打,不知道应该怎么打医疗官司,怎么打才可赢 呢??
[律师回复]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那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这样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几百万、上千万,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关系密切,这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但是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的,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有时法院管辖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笔者进入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接到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子。患者骨折后在铅山县当地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医院,笔者结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立案,避开当地法院管辖。原告从内心是感激手术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告诉他,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原告接受笔者的建议,当地医院接到诉讼文本后,没有了地方保护,于是表示愿意与原告和解。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了上海多家全国知名医院的法律顾问,经常到外地出庭,原因就是为了避开上海法院的管辖,这从诉讼策略上是成功的。笔者前段时间,接到上海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长征医院找专家看,专家说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问笔者怎么办。笔者建议其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就大了。这就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虑如何打赢医疗官司。上面就是关于怎么打医疗官司这个问题的一些见解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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