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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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行政法律问题处理中有五大区别:管辖机构不同,前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审理,后者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法律依据不同,前者遵循《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后者遵循《行政诉讼法》;流程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审查,行政诉讼可二次上诉;解决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允许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审查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此外,行政复议免费,行政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处理涉及行政法律问题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五处显著区别:

第一,涉及的管辖机构不同。

其中,行政复议通常由作出特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理;反观行政诉讼方面,此类案件由作出裁定或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有所差异。行政复议实践当中,主要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然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进一步观察其流程,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行政复议中,只有一级审查机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持有异议,那么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不能继续深入起诉。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当确定的一审法院给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对结果持有意见,仍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实现二次上诉。

再次,两种司法过程中的解决方式大相径庭。在正常情况下,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允许行政机关作为调解申请方与被申请方调解矛盾与争议,同时,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之间亦可自由达成和解协议。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具有特殊性,并不适用于调解消弭纷争的方式。

最后,我们还需关注到它们在审查内容范围这个重要议题上的差别。在行政复议环节中,不仅要审查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对其适当性进行评估与检验;相对应地,在行政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原则上仅会审视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得到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政府对此项事务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法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哪些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是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理和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受理和裁决。

其次,在适用的法律依据上,行政复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而行政诉讼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设定的专属规范体系。

另外,尽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却被赋予了充当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特别地位,即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反之,则无法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以上便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处理涉及行政法律问题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五处显著区别:

第一,涉及的管辖机构不同。

其中,行政复议通常由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理;反观行政诉讼方面,此类案件由作出裁定或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有所差异。行政复议实践当中,主要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然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进一步观察其流程,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行政复议中,只有一级审查机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持有异议,那么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不能继续深入起诉。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当确定的一审法院给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对结果持有意见,仍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实现二次上诉。

再次,两种司法过程中的解决方式大相径庭。在正常情况下,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允许行政机关作为调解申请方与被申请方调解矛盾与争议,同时,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之间亦可自由达成和解协议。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具有特殊性,并不适用于调解消弭纷争的方式。

最后,我们还需关注到它们在审查内容范围这个重要议题上的差别。在行政复议环节中,不仅要审查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对其适当性进行评估与检验;相对应地,在行政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原则上仅会审视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得到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政府对此项事务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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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行政法律问题处理中有五大区别: 管辖机构不同,前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审理,后者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法律依据不同,前者遵循《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后者遵循《行政诉讼法》;流程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审查,行政诉讼可二次上诉;解决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允许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审查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此外,行政复议免费,行政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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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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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呢,朋友的叔叔在行政部门工作需要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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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表现为哪些方面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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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哥们儿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要去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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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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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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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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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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