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房产证被妻子拿走了怎么办
若欲提起离婚诉讼,但结婚证书却处于另一方手中,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须携带有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立案状以及能够证实婚姻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等资料,前往人民法院进行提交诉讼。倘若在此过程中与对方达成了共识,则可选择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前房产分割应注意哪些
当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商量如何划分房产时,务必遵循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明确房屋的确切位置;
其次,必须详细确定产权的具体比例;
再次,协议应包括日期及无遗漏的署名;
最后,需要制定针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并确保任何产权赠与都能顺利完成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和其个人的婚前财产是属于独自所有、共同拥有还是部分独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于这种财产的归属做出的书面约定,对于夫妇二人都有着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做出约定,这些财产将彼此独立,即使在夫妻中有一方向外负债,如果相对方知晓了这个约定,那么这笔外部债务也只能由这一方用个人资产来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若欲提起离婚诉讼,但结婚证书却处于另一方手中,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须携带有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立案状以及能够证实婚姻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等资料,前往人民法院进行提交诉讼。倘若在此过程中与对方达成了共识,则可选择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