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探视权还可以探视孩子吗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放弃探视权之后,仍然可以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访权益。探视权乃法律明确规定之概念,指在离婚事件发生后,不直接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任何一方有权享有与其子女进行探望、通讯、会谈、交往以及短暂共处等活动的权力。离婚事件发生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其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放弃探视权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即使父母选择放弃探视权,他们仍然必须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探视权属于一种法律赋予的权益,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用;
而抚养权则是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必须履行。
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应由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放弃探视权之后,仍然可以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访权益。探视权乃法律明确规定之概念,指在离婚事件发生后,不直接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任何一方有权享有与其子女进行探望、通讯、会谈、交往以及短暂共处等活动的权力。离婚事件发生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其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