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获准予取保候审。所谓取保候审,便是一种针对涉嫌犯罪者而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合法行使通常适用于有机会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罚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且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情况,亦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仅适用于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其恶劣、对社会危害程度极为严重之情形。
以下是此种刑罚不适用于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几种具体限制性条件:
首先,对于犯罪发生时未满18周岁或者审判期间正处于妊娠状态的妇女,不应被判处死刑;
其次,审判期间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士,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若其采用了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死亡者则属于例外情形。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获准予取保候审。所谓取保候审,便是一种针对涉嫌犯罪者而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合法行使通常适用于有机会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罚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且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情况,亦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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