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想被行政拘留怎么办
对于经裁定必须接受行政拘留处分之人,通常情况下是由布告决定之公安机关将该人和相关文件送至拘留所加以实际操作落实。此种形式的惩罚乃是国家公安部门依法对那些违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之公民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惩戒手段。若有受行政拘留者对此类行为感到某种程度上的不满或异议,他们有权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民事诉讼法院提交申请,以期对这一处理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如有被处罚者意图采取类似举措,他们就应当事先向作出处罚判断之公安机关提出暂时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请求。而若是公安机关经过仔细斟酌后明确认为暂停施行行政拘留不会对正规社会秩序造成潜在威胁的前提下,被处罚者本人或者其亲属即可提出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的担保人选,又或者以每五日行政拘留人民币两千元作为标准,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如此一来,行政拘留之处罚判决便可以暂时中断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不想被行政拘留如何办
若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该当事人应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同时请注意并不实施实际的行政拘留:
(一)年龄已经满十四岁而未满十六岁的;
(二)年龄已满十六岁但尚未满十八岁,且这是他们首次触及治安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年满七十周岁以上者;
以及(四)正处于孕期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对于经裁定必须接受行政拘留处分之人,通常情况下是由布告决定之公安机关将该人和相关文件送至拘留所加以实际操作落实。此种形式的惩罚乃是国家公安部门依法对那些违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之公民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惩戒手段。若有受行政拘留者对此类行为感到某种程度上的不满或异议,他们有权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民事诉讼法院提交申请,以期对这一处理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如有被处罚者意图采取类似举措,他们就应当事先向作出处罚判断之公安机关提出暂时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请求。而若是公安机关经过仔细斟酌后明确认为暂停施行行政拘留不会对正规社会秩序造成潜在威胁的前提下,被处罚者本人或者其亲属即可提出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的担保人选,又或者以每五日行政拘留人民币两千元作为标准,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如此一来,行政拘留之处罚判决便可以暂时中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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