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肺结核可以取保候审吗
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判断。若符合如下所述之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预期可能会被判处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险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肺结核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吗
对于患有肺结核的囚犯,只要符合相关的保外就医标准,便有资格进行申请。
已被宣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在改造期间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有机会获批保外就医:
首先,身患重大疾病且短期内可能面临生命威胁;
其次,原本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满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者,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减刑时间),并且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却不见好转;
然而,若病情恶化并出现死亡风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再者,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最后,年迈体弱,已经丧失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判断。若符合如下所述之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预期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附加适用单独刑罚的;
其次,预期可能会被判处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险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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