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能否以洗钱罪定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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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特定手段(如开设账户、转账、跨境转移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要件,即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且实施了洗钱行为的具体模式,可被认定为洗钱罪,并受到法律制裁。
金融诈骗能否以洗钱罪定案

一、金融诈骗能否以洗钱罪定案

鉴于金融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种蓄意侵害,倘若诈骗行为所获得的赃款及其衍生收入被用于掩盖、冒充其原本的合法来源与特性,那么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定,此类行为便有可能构成洗钱罪这一犯罪类型。然而,对于洗钱罪的确立,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行为人要有掩藏、匿迹于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原始来源与性质的行动表现;其次,这类行动主要意图是掩护、隐匿除金融诈骗之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赃款及其所生成的收益;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洗钱罪的五种具体行为模式之一,例如开设资金账户、将货币或实物转化为现金、依赖金融票据、有价值证券进行转让交易,或者通过各种形式的转账与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来转移资金,以及跨越边境完成资产转移等,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手段来掩盖、冒充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原始来源与性质。若金融诈骗所得及其收益被用于上述行为模式之一,并且行为情节较为恶劣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以洗钱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并依法施加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金融诈骗能追回钱款,法律怎么规定的

在金融欺诈行为中,若已将罪犯捉拿归案,同时发现其仍保有部分财产,那么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并可能追回损失的款项。

依据相关法规,对于罪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所有财产,必须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

而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亦须尽快给予返还;

对于违禁物品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则应依法予以没收。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鉴于金融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种蓄意侵害,倘若诈骗行为所获得的赃款及其衍生收入被用于掩盖、冒充其原本的合法来源与特性,那么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定,此类行为便有可能构成洗钱罪这一犯罪类型。然而,对于洗钱罪的确立,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行为人要有掩藏、匿迹于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原始来源与性质的行动表现;其次,这类行动主要意图是掩护、隐匿除金融诈骗之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赃款及其所生成的收益;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洗钱罪的五种具体行为模式之一,例如开设资金账户、将货币或实物转化为现金、依赖金融票据、有价值证券进行转让交易,或者通过各种形式的转账与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来转移资金,以及跨越边境完成资产转移等,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手段来掩盖、冒充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原始来源与性质。若金融诈骗所得及其收益被用于上述行为模式之一,并且行为情节较为恶劣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以洗钱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并依法施加相应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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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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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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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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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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