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缓在哪里执行
具体的执行方式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收监,如果犯罪分子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那么二年期满,监狱应该报请原审判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服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死刑的另外一种执行方式,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认为犯罪分子应该判处死刑,但是可不必立刻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死缓当然是在监狱内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当然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缓在哪里执行
自序一章首句: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即给予两年时间来观察其表现)的罪犯来说,若在此期间内并无故意犯罪行为且表现良好,那么两年服刑期满之后将被减为无期徒刑;
倘若罪犯确实存在重大立功贡献,同样是两年服刑期满之后,将会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但是,若是罪犯在此期间故意犯罪并且其情节恶劣的话,就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等待审核通过后方能执行死刑;
此外,对于那些曾经故意犯罪但最终尚未执行死刑的罪犯,他们所服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将会重新计算,同时这一情况也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陈述。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之规定,被判处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他们的刑罚应该在监狱中予以执行。
2.至于那些已经被判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过程中的罪犯,交付执行该项判决的人民法院(如一审人民法院等)则应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人的申诉材料以及来自法院的执行通知和结案登记表等材料,依照法定程序送至看守所。
之后,公安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一个月之内将罪名成立的罪犯交付到监狱中进行实际执行。
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具体的执行方式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收监,如果犯罪分子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那么二年期满,监狱应该报请原审判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服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死刑的另外一种执行方式,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认为犯罪分子应该判处死刑,但是可不必立刻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死缓当然是在监狱内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当然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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