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国家公文罪立案标准
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为手段,目的是为了诈骗,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只定诈骗罪即可。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骗取国家公文证件罪立案标准
关于此项罪行的本体,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是以一般的主体构成,这意味着,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可能触犯此法律规定。
接下来,为了深入了解这个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我们需要明确,这项罪行的主要目标是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信誉形象。
作为国家机关执行社会管理活动所必须依赖的证明文件及工具,包括制作的公务文档、公章、证件等,它们无论在社会的特定领域还是在一些重要事项上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任何形式的虚假制造、改造甚至买卖这些文件、公章、证件的行为都会严重干扰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并对其名誉造成极大损害。
在主观意识领域,这一罪行的罪犯只能是直接故意,而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都不能构成此罪。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存在着非法制作、转变、贩卖乃至偷窃、掠夺、销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公章等违法行为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为手段,目的是为了诈骗,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只定诈骗罪即可。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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