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执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一)停止执行死刑。
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应立即停止当下的死刑执行程序,并向负责核准死刑的司法机关立即汇报情况,待该机关作出裁定后方能继续进行。
具体包括: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
2.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突出表现,可能导致原判决结果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况;
3.罪犯在执行死刑之前正处于孕期阶段。
对于前述两种情况停止执行的缘由消灭之后,必须报请批准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予以复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得再次执行死刑;
对于由于第三种情形而终止执行的,也需报请上述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评断。
(二)暂停执行死刑。
负责指挥死刑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对被处决者进行身份验证,并要求被执行人陈述其有否遗言或留下的信函等事项,然后转交给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若在执行之前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应立即暂停执行,并向批准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裁断。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执行变更的情形都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法例,当下级人民法院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命令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交付执行。
然而,如若发现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应立刻暂停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再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断:
(1)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严重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露了重大犯罪行为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刑期进行调整的;
(3)罪犯正值孕期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一)停止执行死刑。
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应立即停止当下的死刑执行程序,并向负责核准死刑的司法机关立即汇报情况,待该机关作出裁定后方能继续进行。
具体包括: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
2.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突出表现,可能导致原判决结果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况;
3.罪犯在执行死刑之前正处于孕期阶段。
对于前述两种情况停止执行的缘由消灭之后,必须报请批准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予以复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得再次执行死刑;
对于由于第三种情形而终止执行的,也需报请上述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评断。
(二)暂停执行死刑。
负责指挥死刑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对被处决者进行身份验证,并要求被执行人陈述其有否遗言或留下的信函等事项,然后转交给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若在执行之前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应立即暂停执行,并向批准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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