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期徒刑的含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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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期徒刑是一种重要的刑事惩罚方式,通过在特定时间内限制罪犯人身自由,通常在监禁场所执行。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时,除死刑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依据总则设定,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年,但若超过,上限分别为二十年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特点包括:确定期间的剥夺人身自由、宽广的刑期适用范围(连接无期徒刑和拘役),以及强制劳动与教育改造的义务。
刑法中有期徒刑的含义是什么

一、刑法有期徒刑的含义是什么

在所有的刑事惩罚种类中,有期徒刑占有重要地位。

这是一个在特定时间内抑制或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同时罪犯会被强制监禁在某种场所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当一位被告人判定为数罪并罚时(即在判决宣告前已经犯了多起罪行),除了那些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之外,其余的都应依据刑法总则的相应规定来制定执行的刑期。

不过,刑法明确规定:

管制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总数的刑期如果不超过三十五年的话,刑期上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也是同样的道理。

此外,对于那些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及以上的,执行的刑期上限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相对于其他的刑罚方式,有期徒刑具有如下几个特性:

首先,它在一段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实施关押,从而实质上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

其次,对比其他刑罚种类来说,有期徒刑的刑期范围相当宽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具体表现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紧密相连,下限又与拘役紧密相连,这样的设置使有期徒刑的刑期跨越幅度非常大,具有较大的可分解性。

最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二、刑法中有期徒刑有什么含义

在所有的刑事惩罚种类中,有期徒刑占有重要地位。

这是一个在特定时间内抑制或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同时罪犯会被强制监禁在某种场所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当一位被告人判定为数罪并罚时(即在判决宣告前已经犯了多起罪行),除了那些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之外,其余的都应依据刑法总则的相应规定来制定执行的刑期。

不过,刑法明确规定:

管制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总数的刑期如果不超过三十五年的话,刑期上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也是同样的道理。

此外,对于那些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及以上的,执行的刑期上限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相对于其他的刑罚方式,有期徒刑具有如下几个特性:

首先,它在一段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实施关押,从而实质上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

其次,对比其他刑罚种类来说,有期徒刑的刑期范围相当宽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具体表现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紧密相连,下限又与拘役紧密相连,这样的设置使有期徒刑的刑期跨越幅度非常大,具有较大的可分解性。

最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在所有的刑事惩罚种类中,有期徒刑占有重要地位。

这是一个在特定时间内抑制或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同时罪犯会被强制监禁在某种场所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当一位被告人判定为数罪并罚时(即在判决宣告前已经犯了多起罪行),除了那些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之外,其余的都应依据刑法总则的相应规定来制定执行的刑期。

不过,刑法明确规定:

管制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总数的刑期如果不超过三十五年的话,刑期上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也是同样的道理。

此外,对于那些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及以上的,执行的刑期上限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相对于其他的刑罚方式,有期徒刑具有如下几个特性:

首先,它在一段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实施关押,从而实质上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

其次,对比其他刑罚种类来说,有期徒刑的刑期范围相当宽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具体表现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紧密相连,下限又与拘役紧密相连,这样的设置使有期徒刑的刑期跨越幅度非常大,具有较大的可分解性。

最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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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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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
(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有期徒刑缓刑执行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使用执行的方式的意义是非常重大,对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改造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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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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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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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我在电视上经常听到那些人被判无期,请问下无期徒刑的含义详情,望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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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债务对冲的含义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对冲的含义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对冲是指债务的抵消。
债务的抵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不同。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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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含义就是被害人需要自己到人民法院去起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侮辱诽谤罪,受害人不到法院起诉的,公检法机关不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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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说我有一个表弟做金融理财去了,现在整天琢磨实物期权,实物期权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实物期权是指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与金融期权类似的实物资产投资的选择权。相对于金融期权,实物期权的标的物不再是股票、外汇等金融资产,而是投资项目等实物资产。与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相比,实物期权的思想不是集中于对单一的现金流预测,而是把分析集中在项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上。
  实物期权(real options)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 Myers(1977)在MIT时所提出的,他指出一个投资方案其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来自于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价格取得或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投资计划,所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评估一般期权的方式来进行评估。同时又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故将此性质的期权称为实物期权。 Black和Scholes的研究指出:金融期权是处理金融市场上交易金融资产的一类金融衍生工具,而实物期权是处理一些具有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非金融资产的一种投资决策工具。因此,实物期权是相对金融期权来说的,它与金融期权相似但并非相同。与金融期权相比,实物期权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1)非交易性。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本质的区别在于非交易性。不仅作为实物期权标的物的实物资产一般不存在交易市场,而且实物期权本身也不大可能进行市场交易;
  
(2)非独占性。许多实物期权不具备所有权的独占性,即它可能被多个竞争者共同拥有,因而是可以共享的。对于共享实物期权 来说,其价值不仅取决于影响期权价值的一般参数,而且还与竞争者可能的策略选择有关系;
  
(3)先占性。先占性是由非独占性所导致的,它是指抢先执行实物期权可获得的先发制人的效应,结果表现为取得战略主动权和实现实物期权的最大价值;
  
(4)复合性。在大多数场合,各种实物期权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仅表现在同一项目内部各子项目之间的前后相关,而且表现在多个投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联。实物期权也是关于价值评估和战略性决策的重要思想方法,是战略决策和金融分析相结合的框架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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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缓刑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缓刑的对象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此外,刑法规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有: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的儿子犯了盗窃罪后被检察院移交罚到法院去了,盗窃罪旧案新法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旧案新法”案件处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追诉期限的计算依据。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在此内容上新老刑法规定一致。
3.不属于“情节恶劣”之法律适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则应适用前述司法解释,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则因为已过追诉时限,且由于被告人并无逃避侦查或审判行为,司法机关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而不应对他们进行追诉。
4.情节恶劣之认定。对于何种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只能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判断,六级以上伤残为严重残疾,对被告人一般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在“情节恶劣”的刑期内量刑。据此可以从结果上推断出,在被害人没有过错情况下,致被害人严重残疾的行为即为“情节恶劣”行为。在本文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依法应当属于“情节恶劣”情形,因追诉期最长可达二十年,至今仍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综上,在处理“旧案新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具体分析案件的追诉期限及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在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
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不真正义务,从学理上说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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