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确定期间究竟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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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力称为债权,企业法人破产时需登记债权以避免放弃。"债权确定期间"是指从债权人开始登记至申报债权结束,最短30天,最长3个月。债权人对面临破产的法人企业有登记债权的义务,否则视为主动放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程序和逾期债权、利息的处理规则。
债权确定期间究竟指什么

一、债权确定期间究竟指什么

实际上,债权指的乃是债权人债务人体会到的权力。

而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如若企业法人陷入了破产危机,那么此时债权人就得进行关于债权的登记。

倘若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并未进行任何登记工作,那么这些债权将被默认成立放弃债权。

那么,什么叫做“债权确定期间”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所谓的“债权确定期间”,通常情况下是从债权人开始登记债权的那刻算起,直至完成债权申报为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债权申报工作至少不能短于三十日,最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至于何为债权呢?它其实指的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力。

如果债务人为已注册的法人企业,那么在该法人企业面临破产危机的时候,作为债权人的我们便有义务进行上述的债权登记工作。

并且,假如在此过程中我们没有进行过任何登记,则意味着我们默认地放弃了这部分债权。

再次强调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对债务有人权债权的债权人,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还需注意的是,第四十六条还进一步规定,那些尚未到期的债权,应当在宣告破产之际视为已经到期,此外,计算利息的债权应当自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的那一刻起即刻停止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债权确定期间和债务履行期限

关于债务履行的期限问题,即指债务人需依照约定履行其所负有的债务义务之具体时间点或者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时期范围。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证责任具有明确的持续期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其对担保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必须在抵押责任期限到期之前进行。

而与此相较,普通的合同履行责任则有所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通常需要在预定的期限结束以后才能向对方提出相应的申诉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实际上,债权指的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体会到的权力。

而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如若企业法人陷入了破产危机,那么此时债权人就得进行关于债权的登记。

倘若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并未进行任何登记工作,那么这些债权将被默认成立放弃债权。

那么,什么叫做“债权确定期间”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所谓的“债权确定期间”,通常情况下是从债权人开始登记债权的那刻算起,直至完成债权申报为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债权申报工作至少不能短于三十日,最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至于何为债权呢?它其实指的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力。

如果债务人为已注册的法人企业,那么在该法人企业面临破产危机的时候,作为债权人的我们便有义务进行上述的债权登记工作。

并且,假如在此过程中我们没有进行过任何登记,则意味着我们默认地放弃了这部分债权。

再次强调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对债务有人权债权的债权人,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还需注意的是,第四十六条还进一步规定,那些尚未到期的债权,应当在宣告破产之际视为已经到期,此外,计算利息的债权应当自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的那一刻起即刻停止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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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互金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任何具有合规瑕疵的操作都可能面临被叫停的风险,那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合规瑕疵?若被叫停,对行业又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是一家之言,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先厘清概念: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
  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的确有特定种类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业务红线,但并非全部。
  笔者在《要被叫停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鬼?》一文中曾把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分为三大类,即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
  究竟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呢?专业放贷人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已经被禁止;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是否违规,仍需要进一步从监管规定中寻找端倪。
网贷平台的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风险?
  2016年4月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这里,债权转让仍是笼统的概念。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贷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细化,第10条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从《暂行办法》来看,第二类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也是违规的,第三方债权人的资产收益权通常便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等形式存在。那么,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是否违规呢?仍不明确,进一步来看。
  2017年3月份北京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可看作《暂行办法》的地方细化版,显示《暂行办法》第10条的这一规定至少涵盖以下几种行为:
  
(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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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接典当行;
  
(5)对接保理公司;
  
(6)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就上述7条来看,无论是打包发售还是各类资产的对接,都未直接提及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的问题(第1条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与投资人债权转让是两码事)。
  因此,若本着“法无禁止即合规”的角度考虑,投资人个人债权转让与网贷平台的现行监管框架并无冲突。
  对了,由于北京版的《整改要求》并未公开发布,所以上述7条禁令并未在网贷行业全面推行。典型的如第2条“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便是在近期通过专门的发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的形式才得以实施的。
网贷平台的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风险?
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接下来,不考虑现行监管框架,仅就业务本身来看,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坦白讲,有。
  债权转让的设计,最怕出现债权逾期,这样会把从底层借款人到历次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都卷入其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也大大扩大了债权逾期的影响范围,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风险扩散。去年某大平台的某款理财产品出现逾期,便有投资人因参与债权转让被动卷入其中,虽无理财余额但仍被纠缠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叫苦不迭。
  不过,上述问题并非无解,可通过无追索权转让的方式撇清转让人的连带责任,只保留最终投资者和底层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网贷理财产品不因债权转让而变得复杂。
  此外,对于“目前P2P平台上常见的‘债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平台客户未到期债权转让行为和服务,都属于虽无期限分拆的主观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观事实,并由此蕴含风险”的说法,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在金融领域,之所以要警惕期限拆分行为,出发点主要是防范流动性风险。而就网贷平台个人投资者债权转让而言,这类风险并不涉及。
  何为期限拆分的流动性风险,举例来说,对于一年期金额1亿元的借款,平台将期限拆分为两个半年来对接投资者。对借款人而言,1亿元到手,一年后归还;对前半年的投资人而言,半年后理财产品到期,需要1亿元的回款。回款哪里来?只能来自后半年的投资人,如果恰好无人接盘,第一波投资人回款无望,便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过就个人债权转让而言,没有接盘的投资者转让便不会成功,所以不存在无人接盘导致的流动性危机问题。
可见,个人债权转让,虽然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但可以有效应对,且没有流动性危机等根本性问题。从风险角度来看,全面叫停似乎并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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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景展望:若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平台而言意味着什么?
  问题来了,若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先来看看个人债权转让的意义和价值。
  现阶段,主流的网贷平台都推出了特定期限的智能理财计划,总金额几十万或数百万不等,期限多为3个月、6个月、一年甚至两年。由于借款人借款限额的存在,理财计划背后的底层资产通常对应多个借款标的,期限或一致或不一致,若不一致,则可引入个人债权转让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按期退出。同时,也可允许投资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前退出,提升产品的流动性和用户体验。
  还有一些平台推出了活期类网贷理财产品(非货币基金),其活期属性,便是借助个人债权转让的模式得以实现。此外,包含锁定期的“定期+活期”的结构化期限产品,也离不开个人债权转让的底层操作。
  对网贷平台而言,债权转让不仅解决了投资者的流动性诉求问题,更是网贷平台各类产品创新的必不可少的底层动作。若全面禁止个人间的债权转让,主流的网贷产品设计都要面临重塑,行业整体将回归至点对点、一对一的散标匹配模式。投资繁琐、操作体验差不说,还要面临资金和期限匹配难题,成交量有可能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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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网贷与债权转让的解答。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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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准备在老家盖一个小产权房,但是办证上面的程序有些弄不清,一会要办建设土地使用权证,一会要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先办那后办那有点分不清,国有土地使用证我知道,但这个建设土地使用权证是指什么呢?
[律师回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常联系在一起的,很多甚至要弄混,而有的人不知道哪个先办哪个后办,中间还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发生哪些证件,另外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划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土局发的。发放的顺序是凭土地出让合同先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用地批文(凭这2个文件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家说不对?),然后通过现场交地后最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划拨土地的土地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在这里讨论说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红线及用地范围可能会因为交地的情况减少出让面积。

另外因国土系统的宗地概念: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而规划上没有这样的限制,可以是不连续的多个地块。所以这2者没有一一对应的必然关系,不过因为全国上下普遍存在的国土强势规划弱势的问题,现在很多地方规划是跟着国土局的要求在转,也是一宗地办理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我们也该看到,因为国土的指标问题,经常一宗地被划成多宗地逐宗出让,不利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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