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生活费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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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员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间生活费用由家属承担。被留置人员享有基本权益保障。适用条件包括情节复杂、可能存在逃逸或干扰调查行为等。留置不同于拘留、逮捕,旨在深度调查。调查结束后,一般转交司法机关,但监察机关可依法撤销或调整留置。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需上级批准才能延长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必要时,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留置期间生活费由谁承担

一、留置期间生活费由谁承担

在留置期间,被检控人员的生活费用皆由家属负担。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具体规范,负责执行审查检查手续的机构应当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正常饮食习惯、适当休憩时间以及人身安全得到维护,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治疗需求。

留置措施,即对被调查人实施人身活动限制的严苛手段,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所共同运用的。

鉴于被调查人可能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若仍有必要展开深度调查,并且符合以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经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即可将该名被调查人员滞留在特定场所内:

(1)涉案情节异常复杂的;

(2)存在逃逸、自残倾向的可能性的;

(3)可能与他人串通口供或销毁、藏匿证据的;

(4)可能产生其他干扰调查行为的。

留置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乃依照监督法而设立。

它在性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也区别于之前纪委运用的双重调查手段。

被招致留置的公职人员,其所可能承受的处置结果,可能包括移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类留置对象往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结束之后,他们通常将被转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此亦是绝大部分留置案件至终的终结。

然而,个别情形下,留置措施亦可被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如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不适宜,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另外,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下,亦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总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此要额外强调,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延长留置期限,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自身采用留置措施不当,应立即予以撤销。

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后者则应依法予以积极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留置期间生活费什么付

在留置期间,被检控人员的生活费用皆由家属负担。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具体规范,负责执行审查检查手续的机构应当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正常饮食习惯、适当休憩时间以及人身安全得到维护,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治疗需求。

留置措施,即对被调查人实施人身活动限制的严苛手段,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所共同运用的。

鉴于被调查人可能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若仍有必要展开深度调查,并且符合以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经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即可将该名被调查人员滞留在特定场所内:

(1)涉案情节异常复杂的;

(2)存在逃逸、自残倾向的可能性的;

(3)可能与他人串通口供或销毁、藏匿证据的;

(4)可能产生其他干扰调查行为的。

留置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乃依照监督法而设立。

它在性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也区别于之前纪委运用的双重调查手段。

被招致留置的公职人员,其所可能承受的处置结果,可能包括移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类留置对象往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结束之后,他们通常将被转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此亦是绝大部分留置案件至终的终结。

然而,个别情形下,留置措施亦可被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如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不适宜,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另外,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下,亦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总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此要额外强调,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延长留置期限,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自身采用留置措施不当,应立即予以撤销。

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后者则应依法予以积极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在留置期间,被检控人员的生活费用皆由家属负担。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具体规范,负责执行审查检查手续的机构应当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正常饮食习惯、适当休憩时间以及人身安全得到维护,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治疗需求。

留置措施,即对被调查人实施人身活动限制的严苛手段,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所共同运用的。

鉴于被调查人可能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若仍有必要展开深度调查,并且符合以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经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即可将该名被调查人员滞留在特定场所内:

(1)涉案情节异常复杂的;

(2)存在逃逸、自残倾向的可能性的;

(3)可能与他人串通口供或销毁、藏匿证据的;

(4)可能产生其他干扰调查行为的。

留置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乃依照监督法而设立。

它在性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也区别于之前纪委运用的双重调查手段。

被招致留置的公职人员,其所可能承受的处置结果,可能包括移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类留置对象往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结束之后,他们通常将被转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此亦是绝大部分留置案件至终的终结。

然而,个别情形下,留置措施亦可被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如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不适宜,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另外,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下,亦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总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此要额外强调,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延长留置期限,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自身采用留置措施不当,应立即予以撤销。

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后者则应依法予以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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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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