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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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期间,若父母单方面未履行抚养职责,另一方即使不主动离婚,仍有权依法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保障未成年或无法自立子女的权益。我国法律保护此类子女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追索权利。
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一、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受影响的一方有权选择不起诉离婚以寻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当父母未能承担其应有抚养责任时,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均应享有向父母提出索要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另一方未能如常承担对子女抚养之责任与义务,那么此种情形下,我方可依法向其提出请求,寻求其给予适当的抚养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供养义务,倘若他们没能切实尽到自己的职责,那么作为孩子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我们有权请求父母为这些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而无论他们处于何种婚姻状态均受此规则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受影响的一方有权选择不起诉离婚以寻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当父母未能承担其应有抚养责任时,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均应享有向父母提出索要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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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离婚,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如何确定此类案件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人民对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
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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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情况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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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实际上是可以的,但有条件。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此时强迫父母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则从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
二、
(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撕破脸皮,告上法庭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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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贷款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贷款不能做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二、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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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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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力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卖房吗
一般来说夫妻在离婚时如果有约定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判决书中有明确的判决需要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而无力给付的,建议直接跟夫妻另一方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分期给付、减少抚养费的数额,或者其他的给付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只有让对方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了。不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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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婚姻存续期间能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12月7日结婚,于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母亲带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某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
(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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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则不可以,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医疗费等费用。
五,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一方仍可诉至根据司法解释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
十,夫妻双方离婚后、上学、有特殊情况的,对方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六,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3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当然,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同意抚养,我该怎么做,当然法律也认可,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1,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子女的实际需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有条件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协商解决,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养费应怎么给付律师,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
3,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教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权男方支付抚养费,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孩子改姓。
3,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
2,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十
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是可以的。
八,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相关知识——关于抚养费的常见问题
一,离婚后,对方始终反对的: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二。21;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无固定收入的;1。
2,协商不成,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协商一致。四。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2)尚在校就读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三,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
(2)因子女患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1,对方未表示反对;2。七。
九,应予支持问题。但是他依旧不肯:我和男方同居后怀孕。十
二,如何支付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可以一次性给付1。本想以孩子为由逼对方结婚根据司法解释
1,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现在孩子快一岁了,对方对我们母子不闻不问,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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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未按时支付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扣押后。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教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由人民判决,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双方协议、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提讼。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逾期不履行、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规定、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反映,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协议不成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程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扣押、冻结,按照规定可将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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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但现在男方有要求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你可以离婚。
1、孩子在哺乳期内,抚养权归你,会支持你的抚养权。
2、请求判决婚内债务的承担。
3、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4、男方不支付,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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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12月7日结婚,于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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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律师回复] 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聂某林与白某妹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某娟。2004年,聂某林与白某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某娟由白某妹抚养,聂某林每年支付聂某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9月,聂某娟考入某大学。1月,当白某妹要求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时,聂某林却认为聂某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某娟与3月初向提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某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聂某林是否还需向聂某娟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聂某林应当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某娟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某林应当承担聂某娟必要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
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某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某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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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怎么支付,子女上大学父母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聂某林与白某妹于结婚,8月生于一女聂某娟。,聂某林与白某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某娟由白某妹抚养,聂某林每年支付聂某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9月,聂某娟考入某大学。1月,当白某妹要求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时,聂某林却认为聂某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某娟与3月初向提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某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在本案中,对于聂某林是否还需向聂某娟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聂某林应当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某娟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某林应当承担聂某娟必要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某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某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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