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价格不合理,应如何应对
若您认为赔偿补给事宜未能完善妥当,可以向贵地所属的县级及以上层次的政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其次,若政府相关部门在经过不断的协调与沟通之后未能解决问题,此时您拥有的权利是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最初级人民政府做出最终的裁断或判决,如对此判决结果不能满意,则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您违反了相应规定,政府有权对您实施罚款、恢复原状等严厉的惩处手段,若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更将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对于征收土地这一行为,政府应给出全面合理、公正透明的补偿,确保被拆迁者或征收方在原有的生活水平上不会遭受下降,甚至建议设立长周期性政策措施来为他们提供稳定的长远生活保障。
征收到的土地,必须立即全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用以及针对农村村民住所、植被、作物等所有地面附属设施所涉及的补偿费,同时还需安排有关被征地区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辅助费用标准,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机构通过制定并发布统一具体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而制定这项综合地价时,应该综合深入地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的初始资源条件、土地原产生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应与需求关系、人口数量情况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并且有必要每隔大概三年就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相关信息。
至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植被等的补偿标准,应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自主确定。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二、赔偿价格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认为赔偿补给事宜未能完善妥当,可以向贵地所属的县级及以上层次的政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其次,若政府相关部门在经过不断的协调与沟通之后未能解决问题,此时您拥有的权利是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最初级人民政府做出最终的裁断或判决,如对此判决结果不能满意,则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您违反了相应规定,政府有权对您实施罚款、恢复原状等严厉的惩处手段,若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更将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对于征收土地这一行为,政府应给出全面合理、公正透明的补偿,确保被拆迁者或征收方在原有的生活水平上不会遭受下降,甚至建议设立长周期性政策措施来为他们提供稳定的长远生活保障。
征收到的土地,必须立即全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用以及针对农村村民住所、植被、作物等所有地面附属设施所涉及的补偿费,同时还需安排有关被征地区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辅助费用标准,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机构通过制定并发布统一具体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而制定这项综合地价时,应该综合深入地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的初始资源条件、土地原产生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应与需求关系、人口数量情况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并且有必要每隔大概三年就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相关信息。
至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植被等的补偿标准,应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自主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若您认为赔偿补给事宜未能完善妥当,可以向贵地所属的县级及以上层次的政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其次,若政府相关部门在经过不断的协调与沟通之后未能解决问题,此时您拥有的权利是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最初级人民政府做出最终的裁断或判决,如对此判决结果不能满意,则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您违反了相应规定,政府有权对您实施罚款、恢复原状等严厉的惩处手段,若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更将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对于征收土地这一行为,政府应给出全面合理、公正透明的补偿,确保被拆迁者或征收方在原有的生活水平上不会遭受下降,甚至建议设立长周期性政策措施来为他们提供稳定的长远生活保障。
征收到的土地,必须立即全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用以及针对农村村民住所、植被、作物等所有地面附属设施所涉及的补偿费,同时还需安排有关被征地区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辅助费用标准,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机构通过制定并发布统一具体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而制定这项综合地价时,应该综合深入地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的初始资源条件、土地原产生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应与需求关系、人口数量情况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并且有必要每隔大概三年就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相关信息。
至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植被等的补偿标准,应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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