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官回避吗
在此类情况之下,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官进行回避。
具体指的是:
(1)未经合法许可,公开或暗中与案件中的任何一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所接触的行为;
(2)为案件中之当事人,主动提供代理人和辩护人清单,或是向他们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帮助他们处理相关事务的行为;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他们所委派之人所赠予的财务、其它的权益,或要求被告知自己账户的花费情况;
(4)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表人物的宴请,或是参与由这一方当事人所支付费用的各类活动的行为;
(5)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借款、借出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是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所购买的商品、住宅装饰以及其他层面所给予的价值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作为当事人,我们享有权利终止合同关系,具体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进行:
首先是经过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后达成共识从而解约合同;
其次是在缔结合同时,双方已提前明确设定了解除条款,当解除条款的条件成熟,自然而然地便会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最后,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遭遇了无法预料且无法避免的情形,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合同要素的变动致使其原有的目的无法达到,那么此时也可向上诉法庭申请解除相关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此类情况之下,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官进行回避。
具体指的是:
(1)未经合法许可,公开或暗中与案件中的任何一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所接触的行为;
(2)为案件中之当事人,主动提供代理人和辩护人清单,或是向他们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帮助他们处理相关事务的行为;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他们所委派之人所赠予的财务、其它的权益,或要求被告知自己账户的花费情况;
(4)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表人物的宴请,或是参与由这一方当事人所支付费用的各类活动的行为;
(5)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借款、借出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是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所购买的商品、住宅装饰以及其他层面所给予的价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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