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若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便应予以立案侦查与起诉:
(1)在规定的场所内,连续两次以上容留他人进行卖淫行为;
(2)在主观上故意且现实中实施容留行为之人,年龄大于十六岁小于十八岁,但触犯了法律关于卖淫问题的限制;
(3)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人受到了容留和卖淫的双重侵犯,如暗藏在容留场所之中的人已经被证实感染了艾滋病艾滋病毒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传染疾病;
(4)其他任何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和负面效应的行为。
当违法者被判有罪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则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同时,缴纳相应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中容留卖淫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所规定的“容留卖淫罪”,其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多次容留他人进行卖淫行为的,累计超过两次便属于犯罪行为;
其次,若容留者所容留的嫖娼人员为年满14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构成该罪名;
再次,被其所容留的卖淫人员若是已经确诊患有艾滋病甚至是梅毒、淋病等严重点的性病患者的话,容留者亦将面临刑事指控;
最后,若出现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需要对容留卖淫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时,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法对此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若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便应予以立案侦查与起诉:
(1)在规定的场所内,连续两次以上容留他人进行卖淫行为;
(2)在主观上故意且现实中实施容留行为之人,年龄大于十六岁小于十八岁,但触犯了法律关于卖淫问题的限制;
(3)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人受到了容留和卖淫的双重侵犯,如暗藏在容留场所之中的人已经被证实感染了艾滋病艾滋病毒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传染疾病;
(4)其他任何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和负面效应的行为。
当违法者被判有罪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则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同时,缴纳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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