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有什么责任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责任罪,系指铁路部门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导致发生重大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影响之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罪行的量刑,具体依照以下标准执行:
1.如若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如果罪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极端,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扰的核心在于维持铁路运输顺畅的常规秩序以及确保其运行安全。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现实层面,犯罪者倾向于在火车运输的各个环节中违反既定的规章制度,进而促成运营事故的发生,并且情节严重。
1、其行为必须出现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各类规章制度以外,才足以成为本罪的前提条件。
而且,为了防止运营事故的发生,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得到遵守。
若运营事故的发生并非来自于违规操作,那么,此类行为就不在本罪的惩罚范围之内。
因此,无论是超速行驶、误转道岔还是错发信号等行为,都可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
同样地,未经鸣笛示意而过道口、未及时扳动道岔以及未在岔路口减速等不作为行为,也是在破坏铁路运营安全。
2、无论是何种程度的严重后果,都应当由违规行为直接引发,且两者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
在此基础上,如果对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认知不足或过高估量了自身能力并进行了冒险行动,则可能会导致运营事故的发生。
3、严重后果应当发生在乘客上车装货至到站下车离站、货物完全卸空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周期内。
(三)主体要件。
此类罪行的实施者主要为特定群体——铁路工作从业人员,也就是那些直接参与并负责火车运营以及列车安全业务的人们,包括实际操作火车的驾驶员、操控铁路运营设备的工作人员,如道岔操作员、挂钩员,还包括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指示和指挥人员,如同调度员;
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
然而,非位于铁路运营第一线的员工并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
(四)主观要件。
在心理层面,此罪多以过失为特征,典型的情况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类型。
本罪中更为核心的问题在于行为人对潜在风险的态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责任罪,系指铁路部门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导致发生重大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影响之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罪行的量刑,具体依照以下标准执行:
1.如若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如果罪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极端,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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