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与传销作为两个截然不同、性质各异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判定标准自然也大相径庭。
传销,乃是组织者或经营者招揽人员、借助被招募者所直接或间接引进的人力资源数量及销售成果来评估收益,或是实施要求被招募者支付一定费用方可获得入会资格等手段获取不当利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的违法活动。
而非法集资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核准的情况下,通过发布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乃至其他贷款凭据的形式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通过货币、货物乃至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回报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传销是否属于经济犯罪
传销并非一般的经济犯罪类型,其主要被视为一种严重干扰市场运营秩序的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触犯了国家针对市场调控与监管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非法的商业贸易,甚至强行控制或者干预市场交易,从而对市场公平交易的规则达成的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相比之下,经济犯罪则是指那些直接威胁到国家在经济管理层面所展开的各项活动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类别侵犯的社会法益并不相同,因此传销不应归类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集资与传销作为两个截然不同、性质各异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判定标准自然也大相径庭。
传销,乃是组织者或经营者招揽人员、借助被招募者所直接或间接引进的人力资源数量及销售成果来评估收益,或是实施要求被招募者支付一定费用方可获得入会资格等手段获取不当利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的违法活动。
而非法集资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核准的情况下,通过发布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乃至其他贷款凭据的形式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通过货币、货物乃至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回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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