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都有什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述,若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不适用于刑事拘留程序:
2.当事人为未满十四岁或已满十四岁但尚未年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并且其违法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况;
3.当事人身为现役军人或州警,同样需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
4.当事人身患重疾或肢体残障,且其人身危害性较低;
5.当事人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6.当事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已执行完毕;
7.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8.当事人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其人身危害性较低;
9.当事人已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此条例适用于以下情境:
(一)年满拾肆岁但尚未达到拾陆岁;
(二)满了拾陆岁但未到拾捌岁,首次触犯轻微违法行为;
(三)年龄超过七十周岁者;
以及(四)在孕期或哺乳期育有尚不足一岁婴儿的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述,若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不适用于刑事拘留程序:
1.当事人已然离世或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者;
2.当事人为未满十四岁或已满十四岁但尚未年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并且其违法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况;
3.当事人身为现役军人或州警,同样需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
4.当事人身患重疾或肢体残障,且其人身危害性较低;
5.当事人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6.当事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已执行完毕;
7.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8.当事人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其人身危害性较低;
9.当事人已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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