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借款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特殊约定。
因此,在涉及到自然人间的借款行为时,即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据,只要他们曾进行过关于借债内容的明确口头约定,那么贷款关系仍有可能被视为有效成立。
然而,当缺乏书面证据来证实借款的具体类型、货币种类、使用目的、金额大小、利率水平、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时,在法律层面上确认借款关系可能会变得较为复杂。
因此,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借款关系可能依然存在,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却可能会引发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欠钱的欠条怎么写才永久生效
关于欠债事宜的书面欠条需要具备以下合法要素:
首先,需要清晰地注明欠款方与出借方各自的法定全名;
其次,要详尽记述欠款金额,其中囊括大小写形式体现的具体数值;
第三,必须明确欠款期限,即从何时开始至截止日期以及针对该期间设定的明确期限;
再次,还需约定还款的详实日期;
接着,需要阐明欠款的利息部分,包括明确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以及最终应付的欠款利息总计(包含大写和小写形式的金额)等相关条款;
此外,还需明确欠款本金与利息偿还的具体年月日以及付款方式;
最后,欠款人需亲自签名盖章、按手印或者亲笔书写的确认;
如有必要,还需由担保人签署,同时注明担保期限以及相应的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通常而言,借款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特殊约定。
因此,在涉及到自然人间的借款行为时,即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据,只要他们曾进行过关于借债内容的明确口头约定,那么贷款关系仍有可能被视为有效成立。
然而,当缺乏书面证据来证实借款的具体类型、货币种类、使用目的、金额大小、利率水平、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时,在法律层面上确认借款关系可能会变得较为复杂。
因此,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借款关系可能依然存在,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却可能会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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