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关于遗弃罪的构成,其基本条件大致可归纳如下:
(1)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犯罪主要侵害的客体乃是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平等权益。
其中,被侵犯的特定对象仅限于丧失自我生存能力的年迈之人、未成年孩童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家庭成员等。
(2)从犯罪行为的角度分析,此种恶意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却未尽到责任的家庭成员,对于应当被供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缺乏独立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却不予照料,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
(3)在主体方面,遗弃罪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其主体唯有那些对需要被照顾的家人承担着法律规定之赡养义务并且拥有实际抚养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4)从主观层面上讲,遗弃罪的犯罪手法往往具备明显的主观故意色彩。
即,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肩负着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但却采取了拒绝承担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