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当事人,近亲属均可申请。
《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羁押超期近亲属能申请吗
他们有权挑战强制性措施并请求做出改变,例如转为保释或监视居住等其他形式的监禁。
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其近亲都有资格提出此类申请。
我们国家的相关法规明确表示,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经由司法程序被逮捕之后,检察院仍然需要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深入审查。
如果发现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条件,那么检察院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释放相关人员或是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行动。
这些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接收到检察院的正式建议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给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当事人,近亲属均可申请。
《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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