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判刑后在监狱怎么减刑,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倘若服刑人员在入狱后展示出诚挚的悔过之情或积极的改造表现,基于监所的评估和审查,他们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的。
具体而言,依据中国《监狱法》第三十条的具体规定,此等减刑申请应由监狱方面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人民法院则需在收到减刑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审核与裁决工作;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同时,第三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那么在两年期满之时,其所在的监狱必须及时地提出减刑建议,并上报给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审核,最后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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