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林地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二、非法占用林地多少亩构成犯罪
该罪行之量刑标准为:
涉嫌非法占有并毁损防护林地及特种用途林地,无论单项数量或总合均须达到五亩及其以上的程度;
同时,以相同的情节触犯非法占有并毁损其他林地规定并达到十亩及其以上的程度;
或在单独占有并破坏其他林地面临十亩以上的情况下,又出现妨害占地其他农业用地规模较大之现象者,将对犯罪人进行严厉追责。
关于土地征收事宜,首先需保证相关行动所带来的补偿应是公平、合理、透明的,从而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户的原始生活水平,确保其未来生计不受影响。
其次,为了切实保障被征用土地农户日后实际生活的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征收土地后必须严格按照事先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受害方支付土地补偿金、妥善解决就业安置问题以及安排必要的福利保障权益。
在此基础上,用于赔偿被占农地的土地补偿金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额度,应当由省级政府、自治州政府、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诸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局部土地产值、地理位置、市场供需关系、人口密度以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公开制定公布级差综合地价的方式加以确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涉及到不属于农用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地表附属设施、农产品等的补偿标准时,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将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标准。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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