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成立的条件:1.收养人无子女;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二、收养成立的效力包括什么?
首要原则是尊重效力。
所有的收养行为都应坚守“最有利被收养者”的原则,充分保障被收养与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收养名义进行未成年人交易。
接下来我们讨论主体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人群有权收养失去父母的孤儿以及找寻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还有无法正常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但是在申请收养时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无亲生的或者仅有一个亲生的孩子;
(2)具有抚养、教育并保护被收养者的能力;
(3)身体健康,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成为孩子父母的疾病;
(5)年龄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再者,如果是无子嗣的收养家庭,他们有权利收养两个孩子;
反之,如果已经有了孩子的家庭,则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最后,若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来抚养的,无法找到生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这些都是不论已有的孩子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成立的条件:1.收养人无子女;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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