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伙承担债务是否合理
退伙之后还要承担债务合理。合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合伙人退伙时尚未结算的合伙事务;例如,正在进行的合伙企业业务和债务发生在退出者退出合伙企业之前,仍与退出者有关,退出者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退伙承担债务合理吗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其给出的解答是非常合理且具有说服力的。
首先,当退伙人和合伙企业进行结算时,结算内容应当依照当时的财产状况作为主要依据。
如果在退伙期间,还有尚未解决的合伙企业事务,例如正在展开的合伙企业运营以及相关债务,但是这些情况都发生在退伙人退伙之前,那么它们仍然与退伙人有着密切的关联性,所以,对于这部分债务,退伙人不能试图免去自己的责任。
其次,退伙人退伙时,某些可能的负债可能是隐藏的或者尚未显现出来的,比如某个产品的质量瑕疵问题等等。
由于这些负债有可能要在退伙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对于这类未知的债务,退伙人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要求退伙人对尚未清偿完毕的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也是对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很好的保护措施。
然而,退伙的行为本身必须是出于善意的,退伙人不能够利用退伙来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
此外,即使按照协议的约定,财产已经被分配或债务已经被比例分配,如果某个合伙人所承担的债务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且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用于支付这些债务的话;
那么这个合伙人还是需要和其他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由于这些债务是发生在他退伙之前,当时他在企业中对全部债务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自然也就需要代其他合伙人偿还他们无力偿还的那部分债务。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之后还要承担债务合理。合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合伙人退伙时尚未结算的合伙事务;例如,正在进行的合伙企业业务和债务发生在退出者退出合伙企业之前,仍与退出者有关,退出者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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