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欠债离婚女方要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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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欠债是用于婚姻期间的生活,则女方需要承担,如果不是,则不需要承担。对于赌博借的钱所产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男方欠债离婚女方要承担吗

一、男方欠债离婚女方要承担吗

如果欠债是用于婚姻期间的生活,则女方需要承担,如果不是,则不需要承担。

对于赌博借的钱所产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男方欠债离婚后女方要承担他的债务吗

在处理婚姻纠纷中,首要步骤是要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地说,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签名或在另一方事后予以承认等情形下,共同负担资金方面的责任;

而如果此类事项是在婚后进行并且是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的,且资金用途主要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那么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此笔负债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是额度超过了这个范围,那么这便不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来证实此笔债务确实是用于二人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那么此时这项债务就会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当离婚发生时,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缺乏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抑或是财产属于每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债务双方都有责任协议如何清偿。

当这种协议未能达成时,法院有权作出最终判决。

有一点需注意的是,这份协议仅对夫妻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部债权人并不生效。

如此一来,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他或她有权向任何一个人追讨欠款,那么他便有权这样做,除非债权人同意按照夫妻之间的债务分担方式清偿,这才能对债权人产生实际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欠债是用于婚姻期间的生活,则女方需要承担,如果不是,则不需要承担。

对于赌博借的钱所产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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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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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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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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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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