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监护人变更有几种方法
只有一种方法,即通过法院变更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
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小孩监护人变更有哪些方法
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过程中,若未尽其义务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依照法律规定对监护人进行变更处理。
然而,这其中必须有申请人提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正式诉讼请求;
此申请人涵盖了其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在内的相关社会团体,以及依法取得监护权的民政部门等。
值得注意的是,孩子监护权的变更申请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方能实现。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只有一种方法,即通过法院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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