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怎么更改需要什么手续
具体更改的方法和手续是:
二、其他有监护权的人写好起诉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提起变更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做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怎么变更
关于变更监护人的处理程序,其主要的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若现有监护人未能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或者对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了侵犯,亦或是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方可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其次,关于申请变更监护人人选的问题,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能够提出此项申请的申请人范围较为宽泛,既包括未成年人生父母亲这一最常见的角色,同时也涵盖在长期抚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祖辈亲人及兄弟姐妹等人,他们均需与未成年人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最后,针对变更监护人的决策由法官进行裁决。
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站在有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立场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考虑行使监护权的变更权利:
第一,监护人实施了对被监护人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严重伤害的行为;
第二,其多次未尽到或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拒绝对监护职责部分或全权委托他人,导致未成年人陷入极度困境之中;
最后,监护人实施了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
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具体更改的方法和手续是:
一、现有监护人存在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二、其他有监护权的人写好起诉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提起变更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做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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